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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面积由两部分构成:即应分摊的共有面积和不应分摊的共有面积。
1、应分摊的共有面积
主要有室内外楼梯、楼梯悬挑平台、内外廊、门厅、电梯房及机房,多层建筑物中突出屋面结构的楼梯间、有维护结构水箱等。
2、不应分摊的共有面积
是前款所列之外,建筑报建时未计入容积率的共有面积和有关文件规定不进行分摊的共有面积,包括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消防避难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用房、梁底标高不高于 2m 的架空结构转换层和架空作为社会公众休息或交通的场所等。
在房屋面积计算时,对于应分摊的共有面积,如果多个权利人拥有一栋房屋,则要求分户分摊;如果一个权利人拥有一栋房屋,则要求分层分摊,即使用面积按层计算,房屋的共有面积按层分摊。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情况看,自然层数等于或大于 2 的建筑物,一定有共有面积。如果在房屋调查报告中无共有面积,则这份报告是不合格的,是不能使用的。
二、 应分摊共有面积的分摊原则
1. 按文件或协议分摊
有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应按其文件或协议分摊。这种情况一般是对一栋房屋有两个以上权利人而言,在实际情况中并不多见。
2. 按比例分摊
无面积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使用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即:
各单元应分摊的共有面积
=分摊系数 K×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
其中,K=应分摊的共有面积/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3. 按功能分摊
对有多种不同功能的房屋(如综合楼、商住楼等),共有面积应参照其服务功能进行分摊,具体如下:
(1) 对服务于整个建筑物所有使用功能的共有面积应共同分摊,否则按其所服务的建筑功能分别进行分摊。
(2) 住宅平面以外,仅服务于住宅的共有面积(电梯房、楼梯间除外)应计入住宅部分进行分摊。住宅平面以外的电梯间、楼梯间,仅服务于住宅部分,但其通过其他建筑功能的楼层,则按住宅部分面积和其他建筑面积的各自比例分配相应的分摊面积。
(3) 建筑物报建时计入容积率的其他共有面积均应分摊。
(4) 共有面积的分摊除有特殊规定外,一般按所服务的功能进行分摊,分摊时凡属本层的共有面积只在本层分摊,服务于整栋的共有面积整栋分摊,只为某部分建筑物服务的共有部分只在该部分分摊。
(5)另外,建筑物天顶部分的共有面积,如无特别要求,无条件整栋建筑物分摊。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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