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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是土地上的非常重要的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情况是地籍资料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情况下,构筑物主要指道路、桥梁、堤坝、水闸等,建筑物主要指房屋。下面主要阐述房屋情况的调查。
一、 与房屋有关的名词
1、假层
是指房屋的最上一层,四周外墙的高度一般低于正式层外墙的高度,内部房间利用部分屋架空间构成的非正式层,其高度大于 2.2m 的部分,面积不足底层 1/2 的叫做假层。
2、气屋
利用房屋的人字屋架下面的空间建成并设有老虎窗的叫做气屋。
3、夹层和暗楼
建筑设计时,安插在上下两层之间的房屋叫做夹层。房屋建成后,利用室内上部空间添加建成的房间叫做暗楼。
4、 过街楼和吊楼
横跨里巷两边房屋建造的悬空房屋叫做过街楼;一边依附于相邻房屋, 另一边有支柱建筑的悬空房屋叫做吊楼。
5、阳台和挑外廊
房屋建筑的上层,伸出屋外的部分,作为吸收阳光和纳凉使用的叫做阳台或眺台。阳台分为:外(凸)阳台、内(凹)阳台、凸凹阳台,绘图时把突出墙面的部位绘成虚线。
6、 天井和天棚
房屋内部无盖见天的小块空间叫做天井。天井上有透明顶棚覆盖的叫天棚。
二、房屋调查的内容
按地籍的定义,房屋调查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即房屋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
1. 房屋的权属
房屋的权属包括权利人、权属来源、产权性质、产别、墙体归属、房屋权属界线草图。
(1) 权利人。房屋权利人是指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
私人所有的房屋,一般按照产权证件上的姓名登记。若产权人已死亡则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产权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人姓名;房屋是典当或抵押的,应注明典当或抵押人姓名及典当或抵押情况;产权不清或无主的可直接注明产权不清或无主,并作简要说明;单位所有的房屋,应注明单位全称;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应注明全体共有单位全称。
(2) 权属来源。房屋的权源是指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和方式,如继承、购买、受赠、交换、自建、翻建、征用、收购、调拨、价拨、拨用等。
(3) 产权性质。房屋产权性质是按照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三种基本所有制的形式,对房屋产权人占有的房屋进行所有制分类,共划分为全民(全民所有制)、集体(集体所有制)、私有(个体所有制)等三类。外产、中外合资产不进行分类,但应按实际注明。
(4) 产别。房屋产别是根据产权占有和管
理不同而划分的类别。按两级分类,一级分 8类,二级分 4 类,具体分类标准及编号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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