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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查验收制度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实行省、县、作业组三级检查和省、县二级验收制度。
首先,作业组自检和互检,然后县对作业组成果检查验收,最后省检查验收县的成果。各组检查验收人员还要评价被检查验收的成果质量。
(1) 作业组的自检和互检。
为使作业组的各项成果达到验收标准,必须加强作业组对成果质量的自检和互检。自检可在作业期间随时进行,互检在各作业组间进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把问题消灭在第一线。自检、互检后,应及时报请上一级检查小组进行检查。
(2) 县级检查验收。
县检查验收组或技术指导组负责对作业组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在作业组每道工序自我检查无问题的基础上按工序逐项进行,待上道工序检查合格,并由检查得签字后,作业组方可转入下道工序,以保证每道工序把住成果质量关。检查不合格的成果,应退还作业组返工补课后另行检查。县级检查验收工作全部完成后,要写出检查验收报告,报省主管部门派检查组检查验收。
(3) 省检查验收。
可由省、地组成联合验收组,共同对县级成果进行检查验收。省对县级成果的检查验收,可在县级对各作业组成果全部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一次进行。
2. 检查验收标准与步骤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必须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及其补充规定的各项规定为准。
凡按规程进行调查,作业项目达到规定要求的成果即为合格成果。对各道工序的作业成果自检无误后,进行互检,互检之后,由县检查验收,认定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互检和县级检查验收均应作检查验收记录,对检查发现和提出的各种问题,作业人员应认真处理。
在全部工序完成后,县应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整理好调查的全部成果资料及各阶段的检查验收记录,写出成果检查验收说明,连同应上交的调查成果,一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
省土地管理部门在初步审核认定可以进行验收后,即组织检查验收人员赴县,对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
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全国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可组织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指导组成员对各省检验收的成果进行抽查。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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