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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土地权属界址调查
界线调查时,必须向土地权属主发放指界通知书,明确土地权属主代表到场指界时间、地点和需带的证明与权源材料。
1、界址调查的指界
界址调查的指界是指确认被调查宗地的界址范围及其界址点、线的具体位置。
现场指界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指界人亲自到场共同指界。若由单位法人代表指界,则出示法人代表证明。当法人代表不能亲自出席指界时,应由委托的代理人指界,并出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由多个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 对现场指界无争议的界址点和界址线,要埋设界标,填写宗地界址调查表,各方指界人要在宗地界址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对于不签字盖章的,按违约缺席处理。
(3) 宗地界址调查表的填写应特别注意标明界址线应在的位置,如界址点(线)标志物的中心、内边、外边等。
对于违约缺席指界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办法处理:
(1) 如一方违约缺席,其界址线以另一方指定的界址线为准确定;
(2) 如双方违约缺席,其界址线由调查员依据有关图件和文件,结合实地现状决定。
(3) 确定界址线(简称确界)后的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的业主,并在用地现场公告,如有异议的,必须在结果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重新确界申请,并负责重新确界的费用,逾期不申请,确界自动生效。
2、 权属主不明确的界线调查
(1) 征地后未确定使用者的剩余土地和法律、法规规定为国有而未明确使用者的土地,在国有土地使用权、乡(镇)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土地界线。
(2) 暂不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公路、水域的界线,一般按公路、水域的实际使用范围确界。
(3) 不明确或暂不确定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与相邻权属单位的界线,暂时由相邻权属单位单方指界,并签订《权属界线确认书》,待明确土地使用者并提供权源材料后,再对界线予以正式确认或调整。
3、乡镇行政境界调查
调查队会同各相邻乡(镇)土地管理所依据既是村界又是乡(镇)界的界线,结合民政部门有关境界划定的规定,分段绘制相邻乡(镇)行政境界接边草图,并将该图附于《乡(镇)行政界线核定书》,并由调查队将所确定的乡(镇)行政界线标注在航片或地形图上,提供内业编辑。
4、界标的设置
调查人员根据指界认定的土地范围,设置界标。对于弧形界址线,按弧线的曲率可多设几个界标。对于弯曲过多的界址线,由于设置界标太多,过于繁琐,可以采取截弯取直的方法,但对相邻宗地来说,由取直划进、划出的土地面积应尽量相等。
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公路、铁路、河流等界线一般不设界标。但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权属主有要求和易发生争议的地段,应设立界标。
5、 界址的标注和调查表的填写
一个乡(镇)权属调查结束后,在乡(镇)境界内形成的土地所有权界线、国有土地使用权界线、无权属主或权属主不明确的土地权属界线、争议界线、城镇范围线构成无缝隙、无重叠的界线关系,这些界址点、线均应标注在调查用图上。
地籍调查表是土地权属调查确定权属界线的原始记录,是处理权属争议的依据之一,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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