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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辞海》(1979 年版本)中,地籍被称为“中国历代政府登记土地作为征收田赋根据的册簿”。简单地讲,地籍是为征收土地税而建立的土地清册,这是地籍最古老、最基本的含义。
现代(多用途)地籍(以下简称地籍)是指由国家监管的、以土地权属为核心、以地块为基础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现状等土地基本信息的集合,用图、数、表等形式表示。其含义如下:
一、 地籍是由国家建立和管理的
地籍自出现至今,都是国家为解决土地税收或保护土地产权的目的而建立的。尤其是以 19 世纪以来,其更明显地带有国家功利性。在国外,地籍测量称作官方测量。在我国解放以前的漫长历史中,历次地籍的建立都是由朝廷或政府下令进行的,其目的是为保证政府对土地的税收和保护土地产权。现阶段我国进行的地籍工作,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土地产权和合理利用土地。
二、土地权属是地籍的核心
地籍定义中强调了“以土地权属为核心”,即地籍是以土地权属为核心对土地诸要素隶属关系的综合表述,这种表述毫无遗漏地针对国家的每一块土地及其附着物。不管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是农村的还是城镇的,是企事业单位、机关、个人使用的还是国家和公众使用的(如道路,水域等),是正在利用的还是尚未利用的或不能利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地籍都是以土地权属为核心进行记载的,都应有地籍档案。
三、 以地块为基础建立地籍
一个区域的土地根据被占有、使用等原因被分割成边界明确、位置固定的许多块土地。地籍的内涵之一就是以地块为基础,准确地描述每一块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
四、地籍必须描述地块内附着物的状况
地面上的附着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镇,土地的价值是通过附着在地面上的建筑物内所进行的各种生产活动来实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土地利用分类的重要标志。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和附着物是不可分离的,它们各自的权利和价值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历史上早期的地籍只对土地进行描述和记载,并未涉及地面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尤其产生了房地产市场交易后,由于房、地所具有的内在联系,地籍必须对土地及附着物物进行综合描述。下图表达了土地、地块、附着物与地籍的关系。
土地、地块、附着物与地籍的关系图示
五、地籍是土地基本信息的集合(简称土地清册)
它包括土地调查册、土地登记册和土地统计册,用图、数、表的形式描述了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属、位置、数量、质量和利用状况。图、数、表之间通过特殊的标识符(关键字)相互连接,这个标识符就是通常所说的地块号(宗地号或地号)。
“图”是指地籍图,即用图的形式直观地描述土地和附着物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包括分幅地籍图、专题地籍图、宗地图等。
“数”是指地籍数据,即用数的形式描述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位置、数量、质量、利用现状等要素,如面积册、界址点坐标册、房地产评价数据等。
“表”是指地籍表,即用表的形式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位置、法律状态、利用状况等进行文字描述,如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表和各种相关文件等。
在土地基本信息集合中回答了土地及其附着物的六个基本问题:
第一,“是谁的”,具体指权属主与土地及其附着物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二,“在哪里”,具体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空间位置,一般用数据(坐标)和地籍编号进行描述。
第三,“有多少”,具体指对土地及其附着物的量的描述,如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和房屋的价值或价格等。
第四,“在什么时候”,具体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和利用的发生、转移、消灭等事件的时间。
第五,“为什么”,具体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和利用的存在依据及其有关说明。
第六,“怎么样”,具体指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权利和利用的发生、转移、消灭等事件的过程说明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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