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关注 关注我们吧~

国家重力基准由一定数量分布合理的重力基准点组成,构成控制全国的重力测量的基准框架。点位密度有效地覆盖国土范围。基本重力控制点应在全国构成多边形网,其点距应在500km左右。
按照逐级控制原则布设,基本网和一等网布设成闭合环状。一、二等重力点的布设应满足各部门进行区域重力测量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分布,点间距应在300km左右。
长基线应基本控制全国范围内重力差,大致沿南北方向布设,两端点重力值之差应大于2000×10-5ms-2,每个基线点应为基准点;短基线按区域布设,两端站重力值之差应大于150×10-5ms-2。段差相对误差应小于5×10-5,短基线至少一个端点与国家重力控制点联测。
国家重力基本网应10年更新一次,每次更新执行时间不超过2年。
基准点的点位要求
位于稳固的非风化基岩上,远离工厂、矿场、建筑工地、铁路以及繁忙的公路等各种震源;避开高压线和变电设备等强磁电场,附近地区不会产生较大的质量迁移;不宜在大河、大湖和水库附近,地面沉降漏斗、冰川及地下水位变化激烈的地区建点。
基本点、一等点、引点的点位要求
基本点、一等点的点位一般选在机场附近(在机场安全隔离区以外);
地基坚实稳定、安全僻静和便于长期保存;
远离飞机跑道及繁忙的交通要道,避开人工震源、高压线路及强磁设备;
便于重力联测及点位坐标、高程的测定。
绝对重力测量
就是用仪器直接测出地面点的绝对重力值。地球表面上的重力值约为978~983伽之间,它是相对重力测量的起始和控制基础。
绝对重力测量可用自由落体和振摆两种方法。绝对重力仪标称精度优于±2×10^-8ms^-2。
观测纲要
每点不得少于48组合格数据;
每组的下落次数不少于100次,合格下落次数不少于80次;
无效组数超过8组或仪器停止工作4h以上,以前观测无效,重新开始观测;
由每次下落采集的距离和时间对组成观测方程,解算出落体下落初始位置高度处的观测重力值,进行固体潮改正、气压改正、极移改正和光速有限改正;
将落体下落初始位置高度处的观测结果进行观测高度改正,归算至离墩面1.3m高度处;
由经过各项改正后的每组合格观测重力值,求得组均值及其中误差,由所有的组均值计算总均值及其中误差,获得落体下落初始位置高度处的观测结果;
每点的总均值中误差应不超过5×10^-8ms^-2。
重力垂直梯度观测技术要求
重力垂直梯度在墩面和离墩面1.3m高度处的两点之间进行测定;
采用标称精度为±20×10-8ms-2的相对重力仪,测定重力垂直梯度,仪器台数不得少于2台;
每台仪器测定段差的合格成果不得少于5个,段差平均值中误差不超过3×10-8ms-2。
重力垂直梯度测定观测纲要
应按照离墩面1.3m高度处安置观测仪器平板,量出平板面至墩面的高度,读数至毫米(mm);按低点(墩面)→高点(平板)→低点或高点→低点→高点的顺序进行观测,为一个独立测线,进行段差计算,求得一个独立结果;获得规定数量的独立结果,经各项改正后,计算段差的平均值及其中误差。
相对重力测量
用比较两地重力的差值,由重力基准点推求其他重力的方法,称为相对重力测量。
技术规定:国家重力控制点进行相对重力联测时使用的仪器数和成果数要求

短基线联测时仪器不少于6台,每台仪器合格成果数不少于4个,总成果数不少于24个。
基本点的联测应组成闭合环,闭合环的测段数不宜超过5段。一等点联测路线可组成闭合环或附合在两基本点间,其测段数一般不超过5段,特殊情况下可以辐射状布设一个一等点。
基本点引点或一等点可按辐射状联测,联测精度和技术要求与相应等级重力点的规定相同。
联测时应采用对称观测,即A→B→C……C→B→A,观测过程中仪器停放超过2小时,则在停放点应重复观测,以消除静态零漂。
每条测线一般在24小时内闭合,特殊情况可放宽到48小时。
每条测线计算一个联测结果。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